重返九八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前列条为规范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工作,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供热经营者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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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审核、核算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供热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费用是否你出我拿,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供热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已发生,也不得计入本期供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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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供热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供热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供热定价成本按热源生产方式分类核算.热源生产方式为自产和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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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对供热经营者成本监审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审核、核算.
第五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以经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无误的账簿和原始凭证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结、合理.
第六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除《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外,下列费用支出也不得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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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三)各种资本性支出;